揚子晚報網10月21日訊(記者 郭一鵬) 把孫子送到幼兒園后,湖南懷化一男子回家時橫穿一所學校的籃球場,結果被打球學生撞倒,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等。之后,男子將學生及學校告到法庭,可結果卻出乎他意料,需要自行承擔9成責任。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顯示,2024年6月7日早上,黃某送孫子到懷化中方縣某小學幼兒園上學?;丶視r,經過中方縣某小學操場,被正在操場上打籃球的學生小倪撞倒。黃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6月19日出院,12天花費2.6萬余元,最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等。之后,黃某將學生小倪及學校告到法庭。一審法院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xiàn)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xiàn)象。小倪即使與其他球員發(fā)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于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并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并不存在主觀過錯,故小倪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小倪父母及學校自愿支付的3676.95元,不予退還。
法院認為,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qū)別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運動,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黃某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90%。中方縣某小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中方縣某小學賠償黃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共1.77萬元,駁回黃某其他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學校不服上訴。懷化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說,撞人學生小倪不承擔責任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65條的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構成以過錯為要件。學生在籃球場這一專用場所內進行正當、合理的體育活動,對有人突然橫穿場地無法預見,其行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于非活動參與者的黃某,雖然他并非打球者,但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主動穿越正在進行激烈比賽的球場,“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視為其自愿承受該區(qū)域固有的、隨時可能發(fā)生的碰撞風險,根據《民法典》第 1173 條規(guī)定,他對自身行為后果承擔了90%的主要責任。
學校之所以承擔了10%的責任,是因為違反了《民法典》第1198條的安全保障義務。學校作為操場的管理人,對進入場地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例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隔離措施等。由于學校未履行上述義務,因此構成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