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后,被租戶進行了改造,三室變五室,房東要求退租并賠償違約金。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陳某將其位于無錫經開區(qū)的房屋出租給焦某某居住使用,約定租期十年,月租金1000元,一年一付,保證金1000元;承租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設施,如違約,賠償違約金5萬元。房屋為三室兩廳、一廚、一衛(wèi)結構。
但承租后不久,焦某某為了供其員工居住,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在餐廳和過道之間、客廳與過道之間建造了兩堵隔墻,變?yōu)槲迨?、一廚、一衛(wèi)結構。陳某發(fā)現(xiàn)后,訴至無錫市濱湖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協(xié)議并賠償違約金。
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國務院今年頒布并于9月15日正式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一條也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租賃住房用途、拆改室內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其他結構”。
該案中,雙方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時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承租人存在明顯違約情形。
法院認為,按照約定,承租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設施。焦某某用隔墻將原有的三室兩廳結構變成了五室結構,違反了協(xié)議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設施的約定,構成根本違約。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租房協(xié)議的同時,考慮陳某自身也存在長期疏于管理的情況,最終酌定焦某某賠償違約金5000元。
案件承辦法官提醒,即使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未有相應約定,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擅自隔斷,改變房屋結構的行為,也會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