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 12月6日訊(記者 姜婧儀 通訊員 王芙蓉)近日,南京高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李女士的投訴,稱其2天前在某摩托車行預定一輛電動摩托車,交費2500元,尚未提車。當晚李女士因個人原因想退款,遭商家拒絕。于是李女士向高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尋求幫助。
接訴后,高淳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派員調解。據了解,消費者李女士預定電動摩托車后,還須考取摩托車駕照才能上路。但是考慮到自身年齡較大,感覺難以通過,遂要求換車。但商家表示,購車時已提醒消費者需要考證,并已提交上牌材料。一旦變更,手續(xù)十分繁瑣。經工作人員現場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xié)議:李女士支付200元材料更改費,商家為其更換電動自行車并負責重新上牌。
本案是一起因消費者預購商品后變更需求而引發(fā)的合同履行爭議。消費者在支付預付款項后,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標的物,涉及預付款消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李女士預購電動摩托車時,商家已履行告知義務,明確說明使用電動摩托車需要考取相應駕駛證,并主動為消費者提供上牌協(xié)助服務,體現了經營者應有的誠信經營態(tài)度。
消費者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駕駛證考試,要求將電動摩托車更換為電動自行車,屬于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商家已為原合同履行投入實際成本,若完全免除消費者責任將造成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失。
高淳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在調解過程中,準確把握了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點,既尊重消費者變更需求的權利,也充分考慮經營者已付出的履約成本。最終達成由消費者承擔部分變更費用、經營者繼續(xù)提供服務的調解方案,符合公平原則和實質正義的要求。
此案提示消費者,在預購商品時應充分了解產品特性和使用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審慎決策。同時,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應繼續(xù)做好重要事項的明確告知工作,對于可能涉及消費者特殊需求的產品,可建議消費者充分評估后再作決定。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通過現場調解方式快速化解糾紛,體現了行政調解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消費公平方面的積極作用。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