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視劇《新聞女王2》熱播,劇集中,女主角文慧心(man姐)曾經工作過的SNK電視臺在未經她和去世主播梁景仁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他們的形象做成AI主播并且在電視臺播報新聞,引起了很多討論。電視劇中,代表SNK電視臺的張家妍表示,中國香港沒有法律提到肖像權,且文慧心與原單位簽署的雇傭合同中曾提到,單位擁有節(jié)目內容、影音檔著作權包括基于原素材、剪輯、翻譯改寫的權利,雖然沒有列明不能使用其形象和聲音制作AI主播,但是這些權利包含在著作權里了。那么事實真的如此嗎?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認為,中國香港沒有像內地一樣獨立的肖像權法律概念,但這并不意味著香港不保護個人對其肖像的權益。在中國香港,個人的肖像權益通常是通過其他相關法律領域來間接保護的,如隱私權、商標法、反假冒法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例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的姓名或圖像如果直接或間接與活著的個人相關,且能夠從該數據中確定該個人的身份,那么這些數據就被視為個人資料。未經數據主體的明確和自愿同意,將個人資料用于與收集目的無關或不相符的新目的是被禁止的。
在內地,根據《民法典》原則,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形象(包括面部、身形、聲音等要素)制作AI主播,就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劇中電視臺未獲文慧心和梁景仁同意,即便合同約定AI形象屬于著作權,但肖像權與著作權分屬不同權利范疇,需分別授權。若合同明確約定原作品片段剪輯的AI形象歸屬電視臺,電視臺可能享有相關著作權。但若使用超出合同范圍(如未涵蓋聲音或新場景),仍可能侵權。對已去世主播梁景仁,其肖像權和著作權保護期限需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確認,未經繼承人許可使用可能違法。
另外,在主播離職后使用原形象及作品也有侵權風險,若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在職期間創(chuàng)作的作品(包括形象、聲音)歸公司所有,離職后公司可繼續(xù)使用。但若未明確約定,主播可主張肖像權或聲音權侵權。即使作品屬職務創(chuàng)作,主播仍可能對表演形象享有獨立權利。例如,視頻中主播的表演若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能構成單獨作品,需雙重授權(公司著作權+個人肖像權)。
那么,受害者在此類情況中存在怎么樣的維權難點呢?張律師認為,中國香港尚未明確AI形象的法律定性,存在法律適用模糊性。另外,AI合成技術易篡改證據,需專業(yè)鑒定證明侵權內容與原形象的關聯性。例如,需比對聲音頻譜、圖像細節(jié)等,成本較高。
若合同條款模糊(如“AI形象屬于著作權”未界定具體使用方式),雙方易對授權范圍產生分歧,增加訴訟復雜度。綜上,劇中行為存在侵權風險,維權需結合合同條款、技術取證及法律解釋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也建議更多主播在簽約相關單位時明確約定AI使用范圍,并保留原始創(chuàng)作證據以備爭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