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反映某票務平臺上某歌星的濟南演唱會突然放票,搶到票后卻被該票務平臺強制退票。該票務平臺通過官微發(fā)布《情況說明》稱,由于工作人員在進行系統(tǒng)壓力測試時誤操作,釋放出前期退票導致的回流票。系統(tǒng)已自動退款,并提供一張200元的無門檻演出代金券。對此,江蘇省消保委發(fā)聲認為,票務平臺以誤操作為由擅自解除合同并決定賠償方案,是對消費者交易過程中話語權和公平交易權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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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 網絡
內部技術的風險應由平臺承擔
而非轉嫁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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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 網絡
從網友的反應來看,這一說明并不能平息粉絲的憤怒,反而彰顯了平臺對消費者的輕慢:系統(tǒng)壓力測試是平臺為提升自身服務穩(wěn)定性的內部技術行為,由此產生的各種風險理應由平臺承擔,而非轉嫁給消費者。以“誤操作”為由,在未與消費者溝通協(xié)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補償200元代金券,純屬自說自話,將交易關系中處于同等地位的消費者“聲音”完全忽略,看似認錯態(tài)度良好、處理事件及時,實則是讓消費者當“冤大頭”,權責明顯失衡。
再者,該票務平臺官方聲明說此次流出的票是前期退票導致的回流票,這表明平臺其實有足夠票源,會進行二次銷售。僅僅因為技術操作失誤就強制退票,實在沒有說服力。
消費者退票被收高額違約金
平臺違約僅需賠償小額代金券?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票務平臺在售票頁面公開展示演出場次、座位區(qū)域、分級票價等與演唱會相關的關鍵信息,內容具體明確,釋放出締約信號,已構成民法上的要約。消費者根據(jù)平臺支付要求支付對價完成購票流程,是作出相應承諾的表現(xiàn),此時雙方之間的電子合同已經依法成立。票務平臺以誤操作為由擅自解除合同并決定賠償方案,是對消費者交易過程中話語權和公平交易權的漠視:消費者退票需被收取高額違約金,平臺自身違約僅需賠償小額代金券,且小額代金券不能覆蓋部分消費者因觀演產生的酒店住宿、交通等實際損失,在涉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求償權的同時,也傷害了消費者對平臺的信任和期待。
建議相關部門應加強
對票務平臺的監(jiān)管和約束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票務平臺的監(jiān)管和約束,重點關注票務銷售及售后等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項,督促票務平臺完善用戶協(xié)議,明確因不同原因導致退票的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
行業(yè)協(xié)會可探索制定團體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明確強制退票的適用情形、合理的賠償方案等,引導票務平臺通過自我公開聲明強化自律經營,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務。
票務平臺要優(yōu)化購票和退票的系統(tǒng)及流程,做好穩(wěn)定性技術保障,從源頭減少操作過程中的失誤,同時也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賠償機制,回應消費者合理訴求。
消費者也要保持理性消費,妥善保存購票及支付記錄、因觀演產生的關聯(lián)消費憑證等,遇到侵權行為時,可與平臺協(xié)商和解或投訴維權。
通訊員 拉蒂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